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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权购买人如何审查授权人的作品权属

2016-06-30 姚智 刘耕辰 法虑
无论是我国的《著作权法》还是《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》的规定,著作权的取得都奉行自动取得原则。任何人只要独立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,即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,无需报批或登记公示。著作权的转让同样只要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即可,无需登记备案。同时,基于著作权的本身是无形的,其无法像物权一样,通过占有来公示。因此,无论是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,还是继受著作权人,对社会公众来说,都是处于一个隐秘状态,非由特定关系,根本无法得知真实权利人的身份。采取此种自动取得原则,固然有利于作者利益的保护,但是这种隐秘性对版权购买人来说,会导致其付出较大的交易成本,同时带来诸多问题。
实践中,权利人提交了涉及著作权的底稿、原件、合法出版物、著作权登记证书、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、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初步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的,一般可以认定其享有著作权。因此,一般在著作权授权合同中,授权人会出示著作权登记证书、署名等证据,以证明其享有作品合法的著作权。在法律实践中,署名、登记证书等证据被认定为证明作品权属的初步证据,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,可以认定作品权属。但是,即使授权方出具了这些初步证据,版权购买人仍然不可掉以轻心。
首先,这些初步证据只能体现证据形成时著作权人的状态,无法体现之后的状态。例如,著作权登记证书都会有注明登记时间。而版权购买时必定是在登记时间之后,短的可能几个月,长的可能达到数年。目前,著作权的转让许可是作品权利人主要的获利方式。可以想象,在登记之后几个月到数年的时间里,权利人非常有可能已经将作品转让许可他人。但是权利人将该作品许可转让他人的情况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法知晓,此时版权购买方即使支出了版权费用,如果此前的转让许可性质为独占或者排他性的,则购买方仍然无法获得有效权利,后续还可能面临被有效权利获权方起诉的风险。
其次,这些初步证据本身的证明效力也可能存在疑问。以著作权登记证书为例。著作权登记仅仅采取形式审核,由权利人将相关证据及作品的信息填写申请表即可登记。实践中著作权登记证书出现大量与事实不符的情况。首先是权利主体,当他人将权利人的作品偷窃、剽窃等拿来登记,登记部门无法审查出这些情况,最终登记人并非合法权利人。其次,独创性。只有具有独创性,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。对独创性的有无,登记部门根本无法确定,尤其是对于艺术领域与计算机软件领域,由于没有能力审查,最终登记部门基本都会予以登记。再次,作品完成时间,在登记部门的实践操作之中,作品的完成时间往往由申请人自己填写。申请人为了抢先,往往提早登记时间。最后,著作权登记证书仅仅有一个作品的名称,竟然没有登记的作品作为附件,这样实践中权利人张冠李戴的情况就非常普遍,只要将其所欲保护的作品名称与登记名称起名一致,这种偷龙转凤的做法即可以使其作品获得如同已登记作品的保护。
因此,基于以上原因,即使授权方出具了权属证据,版权购买人在签订购买合同时仍然需要调查研究,确保权利取得的合法性。笔者整理了几点版权购买人审查授权人权属时应注意的要点,以资参考:1.  审查授权人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,是否有侵权风险;2.  审查授权人是否为独家权利人;3.  审查授权人是否享有转授权权利,如果授权人本身是继受权利人,其必须有转授权权利才可对外授权;4.  审查授权人本身享有的权利期限,避免超期授权;5.  审查授权作品在先是否有过涉诉情况,根据在先涉诉情况确定权属;6.  审查欲授权作品与授权人提供材料中作品的同一性;7.  审查版权购买历史,是否有与此次购买冲突的情况;8.  其他。  

(未经作者同意,不得转载) 刘耕辰北京德和衡(上海)律师事务所 律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联系电话:13918842052Email :liugengchen@deheng.com办公室: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6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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